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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蚊香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舟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7 15:08: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6次

    2019年1月21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舟山海关申报出口LED灯、鞋钉、门锁等一批货物。2019年1月30日,舟山海关监管二科对该集装箱进行查验发现,集装箱内另有化纤头带、音响、塑料袋、蚊香、电蚊片、香水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其中香水涉嫌危险品,蚊香、电蚊片等涉及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根据当事人提供单据,申报不实总货物价值71400元,其中蚊香、电蚊片等货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另据查,2018年4月28日、5月9日及同年5月28日,当事人先后连续3次因申报不实影响监管秩序违法行为被金华海关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舟山海关监管二科查验记录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不实货物清单;情况说明;公司相关登记资料;查问笔录;信息通报单;订货合同;行政处罚信息表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多次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能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足额担保,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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