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出口商品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7 18:53: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2次

    2018年6月26日,义乌海关对当事人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在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25票报关单货物申报价格共2124195.04美元(计人民币14012598.89元),实际成交价格人民币12075431.09元,申报不实金额为1937167.8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已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且当事人在一年内已有多次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记录,符合从重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 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市场采购货物清单复印件;3、查问笔录;4、购货合同复印件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价格高于实际货物成交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3月14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