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3日申报进口的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查验实物照片、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发票、装箱单、进区卡口核放单、理货清单、以往比赛练习用零件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情况说明、报价单、部品清单、往来邮件、练习用节能控制器组装步骤说明、归类核税证明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单位、价格等未如实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