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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药品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7 20:19: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0次

    2018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出口货物为塑料工艺品、背包、纸制墙纸、车罩等,目的国为菲律宾。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柜中装有药品(扑热息痛167件,每件30盒,共计5010盒),与申报不符。经查,当事人受菲律宾客户委托出口这批货物,货物是客户直接向武汉尤尼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每盒售价22元,总货值11.022万元,当事人在货物出口申报、装柜等过程中,疏于管理,未尽到如实申报义务,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海关查验记录单证、市场采购货物清单、销货清单、出库单、物流单、购销合同、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票、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行政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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