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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二氧化钛颜料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湖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7 20:29: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1次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当事人共申报出口40票货物为二氧化钛颜料(二氧化钛含量为85%),申报税则号列为3206190000(其他二氧化钛为基料的颜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根据归类总则,实际该出口货物税则号列应为3206119000(其他干量计二氧化钛≥80%的颜料,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产品说明等资料;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税款计核证明书、归类联系单;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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