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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导流器等未向海关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11:55: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0次

      2022年4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共申报36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固定夹、水表支撑嵌件、支架、转动轴、传动轮等,申报总价为105431.47欧元。经查验,该票货物中有19项9684个货物未申报,具体为导流器、调节螺栓、O型圈、支架、法兰盖、叶轮组件、束流器、密封板、塑料法兰等。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货物发票、运费清单及保费说明,经我关归类计核,上述未申报的19项货物完税价格共计460649.95元人民币,共涉及税款人民币70991.26元人民币(其中关税9829.01元、增值税61162.25元)。

      以上行为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税款核定证明书、理货证明、发票、装箱清单、当事人报告、邮件提取件、营业执照等为证。

      2022年8月25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马关缉告字[2022]18号),9月1日当事人向我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关复核,决定维持原告知的处罚意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影响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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