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3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从长乐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陀飞轮手表成套散件,申报型号和数量分别为“KA-T01”50只、“KA-T02”50只、“KA-T09”150只、“KAT10”300只。经查,该票陀飞轮手表成套散件因境外供货商发货出错,实际型号和数量分别为“KA-T02”100只、“KA-T10”250只、“KA-T09”150只、“KA-T12”50只。上述所有型号的陀飞轮手表成套散件商品编码均为9101290090,单价均为5960美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提供的报告、手册料件进出库情况汇总表、出入库单、加工贸易领料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境外供货商的往来函件、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规格型号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