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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电圆锯等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1 16:14: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0次

    2017年3月31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电圆锯”等9项货 物,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电圆锯/C7SB2”,申报税号为84672290.00(出口退税率为17%),申报数量为21台,申报总价为7741.65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电圆锯/C7ST”,申报税号为84672290.00(出口退税率为17%),申报数量为21台,申报总价为5657.82美元;第三项商品申报品名“冲击钻/DV13VSS”,申报税号为84672100.00(出口退税率为17%),申报数量为42台,申报总价为6944.70美元;第四项商品申报品名“冲击钻/DV16VSS”,申报税号为84672100.00(出口退税率为17%),申报数量为42台,申报总价为4210.32美元;第五项商品申报品名“角向磨光机/G18SW2”,申报税号为84672910.00(出口退税率为17%),申报数量为32台,申报总价为10744.32美元;第六项商品申报品名“角向磨光机/G23SW2”,申报税号为84672910.00(出口退税率为17%),申报数量为24台,申报总价为7732.32美元;第七项商品申报品名“电锤/DH26PB”,申报税号为84672990.00(出口退税率为17%),申报数量为24台,申报总价为9970.80美元;第八项商品申报品名“电锤/DH26PC”,申报税号为84672990.00(出口退税率为17%),申报数量为36台,申报总价为16130.88美元;第九项商品申报品名“电锤/DH40MC”,申报税号为84672990.00(出口退税率为17%),申报数量为2台,申报总价为259.32美元。当事人自查发现该司币制录入错误,当事人接收数据后未核对随附单证,造成该票报关单1-8项商品币制申报错误,实际币制应为人民币,2017年5月6日,当事人委托当事人主动向我关申请修改报关单。当事人当事人申报出口“电圆锯”等货物币制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后补单证、增值税发票、电子邮件打印件、海关申报系统打印页面、出口货物申报明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报告、情况说明、报告、查问笔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一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对当事人二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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