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退税
    申报出口麻布相框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1 16:30: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7次

    2017年5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麻布相框”,申报税号6307900000(出口退税率17%),申报数量6580千克(4560个),申报单价每个2.6676美元,申报总价12164.40美元。5月10日,经我关查验并归类,该项商品应归入税号4421999090(出口退税率13%)项下,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清单、查验记录单、归类复函、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麻布相框”产品照片及工艺流程图、当事人报告、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为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缴纳了足额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