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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进口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清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1 16:17: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2次

    经我关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向我关申领进料对口电子账册,进口料件为液晶显示板等,出口成品为触摸屏显示板、触控模组、液晶显示板、液晶触控显示面板等。当事人于2015年10月起向甲公司销售7寸的触控模组、7寸的液晶面板,当事人将保税制成品用上述账册出口至保税物流园,甲公司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进口。2017年5月15日,当事人向我关递交报告,称自查发现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甲公司已征税进口又退回的不良品收货至售后仓的保税仓库,当事人对部分不良品经领用保税料件维修后返还甲公司,部分直接以保税制成品补货给甲公司
      经查,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当事人返还补货数量与甲公司退货数量一致,其中7寸触控模组的数量为80608个, 7寸液晶显示板的数量为146625个。在上述返还补货的227233个产品中, 99991个系当事人领用保税料件用于不良品返修后补货(涉及的保税料件为保护膜100个、7寸偏光板25196个,漏缴税款人民币9698.99元),127242个系当事人直接领用保税制成品用于补货(涉及的保税料件为异方性导电膜47.35卷、保护膜35971.08个、7寸偏光板88027.17个、7寸液晶面板74593.74个、处理控制集成电路143173.91个、7寸带软排线面板15525.29个,漏缴税款人民币772067.75元)。
      经我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的完税价格人民币3497868.0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81766.74元,货值人民币4279634.75元。
        以上事实有稽查移交相关资料、报关单证复印件、生产工单、耗料统计表、收取担保凭单、企业报告、笔录、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进口保税料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上述违规情事系当事人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主动向海关报明,且在调查终结前主动缴纳了足额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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