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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香蕉虾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4:01: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1次

    2018年4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共申报4项商品,申报税号均为03061729.00(进口关税率5%),申报品名均为“冻香蕉虾(墨吉对虾)”。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规格10G Down/PC,100-200只/KG,申报重量14700千克,申报单价3.8美元,申报总价55860.00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规格10-20G/PC,50-100只/KG,申报重量9168千克,申报单价4.2美元,申报总价38505.6美元;第三项商品申报规格20-30G/PC,30-50只/KG,申报重量924千克,申报单价4.8美元,申报总价4435.20美元;第四项商品申报规格30G UP/PC,30只以下/KG,申报重量408千克,申报单价5.2美元,申报总价2121.60美元。2018年4月19日,经我关查验、理货,发现该票“冻香蕉虾(墨吉对虾)”实际总重量为25212KG,其中20-30G规格的15628KG,30G以上规格的9584KG。当事人进口货物规格、重量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原产地证明、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参照《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署缉发〔2016〕6号)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8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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