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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螺栓等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清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3:54: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2次

     2016年7月8日,当事人向机场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票货物,收货人为当事人单位,申报商品名称和申报价格分别为:1、螺栓,3070欧元;2、阀杆,12400欧元;3、阀门用不锈钢制阀瓣,5800欧元;4、垫片,14300欧元;5、阀门用不锈钢制阀,24800欧元;6、垫片,680欧元;7、螺栓,270欧元;8、阀杆,650欧元;9、阀门用不锈钢制阀,910欧元;10、垫片,1420欧元;11、电磁阀,160欧元;12、阀门用不锈钢制阀,990欧元;13、阀门用不锈钢制阀,710欧元;14、K1电磁阀,1420欧元;15、电动执行机构,2100欧元;16、电动执行机构,3290欧元;17、电动执行机构,2700欧元。除了第2项阀杆申报数量为2个,其余16项申报数量均为1个。经查:报关单中的17项商品价格全部申报错误;第5、9、12和13项实际货物为阀门用不锈钢制阀瓣;阀杆实际数量为1个,K1电磁阀实际数量为2个。

      经我关计核,该批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559768.86元,实际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47091.17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9494.87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融关计字[2018]003号)、查问笔录、合同材料、企业报告、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价格、数量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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