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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PE再生颗粒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7:49: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83次

    2018年6月20日,当事人向马尾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从福州新港进口进口一票PE再生颗粒,共申报进口两项商品。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PE再生颗粒”,申报外观为“白色”,申报税号为3901909000,申报数量为69374千克,申报单价为0.52美元/千克,申报总价为36074.48美元。经我关取样送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和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判定第一项商品样品属于目前我国限制进口类可做原料的固体废物。经马尾海关归类,第一项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915100000项下。当事人无法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相关材料复印件、查验记录,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核定证明书(编号为福保关计[2018]005号)、归类确认复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广州海关化验中心鉴别报告、照片、情况说明、报告和笔录、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无法提供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在案件固定证据后及时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从而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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