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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集成电路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7:05: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5次

    当事人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集成电路,其中110票报关单(报关单号详见附件)项下集成电路的申报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经查,上述报关单项下进口集成电路的申报商品编码为8542399000(关税税率为0),经海关归类,上述集成电路属于多元件集成电路,应当归入8542391000(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关税税率为3.4%,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关税税率为2.7%)。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88867.87元(其中关税人民币417836.08元、增值税人民币71031.79元)、滞纳金共计人民币87275.11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海关稽查通知书、涉案货物归类材料、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报告、笔录、自查表、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材料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违法行为,且主动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19.4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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