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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管路总成”等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7:20: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4次

    2019年7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管路总成”等6项商品,申报总价147643.54美元。第1项商品,申报税号8415901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品名“管路总成”,申报价格49850.00美元;第2项商品,申报税号3926901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品名“防尘盖”,申报价格3287.30美元;第3项商品,申报税号76090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品名“隔热套”,申报价格1107.40美元;第4项商品,申报税号83023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品名“管夹”,申报价格2798.52美元;第5项商品,申报税号76090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品名“铝制接头”,申报价格6824.32美元;第6项商品,申报税号76090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品名“铝壳”,申报价格3776.00美元。2019年8月9日,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报关单币制申报错误,主动向我关申请将该票报关单的币制由“美元”修改为“人民币”。当事人出口“管路总成”等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通知书、公司报告、增值税发票、个人报告、个人报告、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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