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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拖鞋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8:04: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8次

    2019年11月1日、11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申报出口拖鞋,申报税号为64022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分别为1155366美元、221015.58美元。上述两票货物实际币制为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你公司报告、苏镇锋个人报告、出口退税资质证明、增值税发票、采购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之前自查发现违法行为,并主动向海关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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