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18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累计7次向海关申报进口百合花蕊天然薰衣草洗衣液、百合花蕊天然柠檬玻璃清洁剂等洗化用品共55项。经查,在货物进口过程中,当事人为降低经营成本,偷逃国家税款,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制作虚假报关单证,低报货物价格,将上述货物走私入境。
经核定,上述走私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510630.38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59890.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移送行政处理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口货物真实发票、营业执照、查问笔录、货款支付对账单、银行流水明细、侦查阶段讯问笔录等为证。
对2018年12月14日、2019年4月24日、2019年7月23日,当事人先后3次低报价格走私货物偷逃税款的行为,因自违法行为之日发生起2年内未被发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
对2020年4月29日至2022年1月16日间,当事人先后4次低报价格走私货物偷逃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决定没收偷逃税款相对应的部分走私货物。
因上述走私货物无法予以没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565653.9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