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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模具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洋山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4 12:40: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9次

      当事人于2012年12月27日至2014年7月17日期间,先后14次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左右中门柱加强板模具等货物共计520362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80411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5%,申报价格共计5136634美元。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207300090,对应出口退税率13%。

      经核定,上述货物的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31763487.8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商品资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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