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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香精未提供许可证申报不实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6-28 16:25: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1次

    当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进料对口项下香精315千克,成分含洋茉莉醛5%,总价CIF1575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审核发现,上述货物进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但当事人未提供。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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