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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手套原产地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霞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19:37: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8次

      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以自报自缴的申报方式向霞山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牛皮制劳保手套,原产国为孟加拉国,商品编码为4203291090,毛重为9529.1千克,净重为8732.6千克,总价为31240 美元,原产地证书编号为128040,并将原产地证书申报为《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适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协定税率,并以此缴纳税款。2021年10月11日,霞山海关核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所附原产地证书格式不符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3805.25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原产地证书、计核税款证明、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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