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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南美白对虾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霞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21:53: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0次

      当事人未经审批且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订购境外南美白对虾,再由负责人将订购的南美白对虾运至当事人公司,然后培育繁殖后再出售虾苗牟利。经海关计核,当事人进口的4120尾南美白对虾种虾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807715万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等人走私种虾"负责人供述及确认材料、当事人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海关计核税款证明书、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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