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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大米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22:15: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8次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当事人间黄埔游关中提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15票大米,经查,该15票货物在进口海运途中到达目前港前产生的海运附加费共33385K83元人民币共如灾向船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关税总门核定,当事人漏报上述15票货物海运时加费的行为共计后缴税款362458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线索移交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传理协议、委托进口大采协议书、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营业执照、付款通知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单报不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本处罚决定书通达之日起图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长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属行处罚决定又不中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交价措施,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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