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青岛胶东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刷毛"(貉毛),申报数量100千克,申报总价125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0502901990(出口退税税率9%,海关监管条件AB)。经海关查验并鉴定、归类,实际商品"刷毛"成分为牛毛,商品编号应归入0511994090(出口退税税率9%,海关监管条件AB)。经查,当事人由于自身工作失误,没有对生产工厂交付的成品成分进行抽检,造成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据;2.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3.查问笔录;4.情况说明;5.归类认定书;6.青岛海关技术中心监测结果报告单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