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海娜粉26.02吨,申报FOB单价分别为1670美元/吨、3100美元/吨、3100美元/吨、申报FOB总价为49202.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1404901000(申报时进口关税率5%、需检验检疫)。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实际进口第1、2项货物为决明子粉,实际FOB单价为650美元/吨,实际FOB总价为15600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121190399(申报时进口关税率6%、需检验检疫和进口药品通关单)项下。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2)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3)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