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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彩钢网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7 22:01: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6次

      2022年7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申报出口1票货物。其中,第1项货物金属彩钢瓦2500个,申报C&P总价人民币56884.52元;第2项货物钢结构支架880个,申报C8号总价人民币20047.39元;第3项货物钢结构支架420个,申报C8:B总价人民币19159.09元,以上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308900(出口退税率1396)。经海关查验认定,第1项实际货物为不带有岩棉夹层的彩钢瓦,应归入商品编号72169100(出口退税率0),第2、3项实际货物为方矩管,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73066100(出口退税率0)、73089000(出口退税率1396)。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海关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3)出口退(免)税相关材料;(4)查问笔录;(5)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一罚款人民币0.18万元,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7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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