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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检验检疫擅自加工进口人豆、销售大豆制成品情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胶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31 10:16: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4次

      胶州海关稽查组于2022年7月12日对当事人实施稽查,经稻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如下情事:未经海关检验检疫,擅自加工进口人豆、销售大豆制成品情事;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实际存在未经海关检验检疫,撤自加工进口大豆、销售大豆制成品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当事人2022年5月16日向海关中报进口货物大豆2169128千克。该批大豆.于2022.5.27-2022.5.31附条件提高到海关认可的企业仓库中等待检验检疫。2022年6月7日,海关对上述报关单项下货物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对上述进口人豆作监管使用处理。当事人在未经海关检验检疫情况下,于2022年5月28日开始生产加工,截至5月31日,共计生产加工1550000千克大豆,已全部加工,成膨化大豆粉。截至2022年5月31日,上述生产加工的膨化大豆粉已全部销售。剩余大豆619980千克16H30ll车7月4日加工完毕,并交付50000千克,合计销售共计1600000千克膨化人豆粉。

      当事人未经海关检验检疫,擅自加工销售进口大豆制成品销售收入8416500元,销售成本合计8495658.76元,违法所得为0元。

      以上行为有企业管况说明、稽查结论、进口报关单、销售合同、收款门单、加工记录、进出口货物费用明细表、接运协议、运输合同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6〕0206号)第五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小理检疫审批工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节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书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儿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心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书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年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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