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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定影器(旧)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31 11:18: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0次

      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以保税维修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旧静电感光式复印打印一体机(待修复)等43项货物。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中有5项未申报货物共计1519.5千克被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1、定影器(旧)415个,净重(下同)830千克;2、硒鼓(旧)856个,259.5千克;3、转印带(旧)197个,394千克;4、DC板((旧)120套,18千克;5、扫描头(旧)180个,18千克。另经查,当事人已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1)进口及退运货物报关单据;(2)《固体废物鉴别报告》;(3)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4)海关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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