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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家具饰面单板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烟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5 15:25: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2次

      2021年10月8日、11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其中“家具饰面用十二雄蕊破布木单板”申报数量分别为4191.75平方米、3219.24平方米,申报商品编码均为4408901919(2021年关税税率为1%)。经查,"家具饰面用十二雄蕊破布木单板"的商品编码实际应为4408391990(2021年关税税率为296),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漏缴税款0.947231万元人民币。

      2022年1月10日、2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其中"家具饰面用十二雄蕊破布木单板"申报数量分别为2358.82平方米、2768.29平方米、申报商品编码均为4408901919(2022年关税税率为0%)。经查,"家具饰面用十二雄蕊破布木单板"的商品编码实际应为4408391990(2022年关税税率为0%),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经计核,上述“家具饰面用十二雄蕊破布木单板”价值62.48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1.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涉嫌走私违规案件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3.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4.企业情况说明;5.税率查询打印件;6.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0.38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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