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伪报品名、商品编号的方式走私数控电火花放电加工机床1台。经计核,上述走私货物进口货物价值共计4860062.23元,偷逃税款435138.85元。
以上行为有(1)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2)进口报关单据(3)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等;(4)讯问笔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等;(5)扣押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2022年3月7日,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黄关缉告字〔2022〕0035号)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经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
当事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黄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没收走私货物,对当事人黄某某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