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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钢瓶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6 18:45: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6次

      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作为申报单位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六氯乙硅烷和旧钢瓶两项货物,其中第2项货物申报为旧钢瓶1431.72千克,申报数量36个,申报FOB总价36000000韩国圆,申报商品编号73110090。经查,实际货物第2项为旧钢桶,应归入商品编号73102190项下。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据及账册复印件;(2)归类认定书;(3)货物清单及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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