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8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十二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洗面奶,申报数量540支,申报CIF总价6902280韩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洗面奶,申报数量60 支,申报CIF总价824700韩元;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洗面奶,申报数量240支,申报CIF总价3229200韩元;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洗面奶,申报数量720支,申报CIF总价9896400韩元,四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401300090。经海关查验认定,第一、二项货物中含有甘松、杏仁、人参和鹿茸,第三项货物中含有冬虫夏草、松口蘑、人参和鹿茸,第四项货物中含有人参和鹿茸。经海关归类,实际进口第一至四项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401300090项下,需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2)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3)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4)税款计核证明书;(5)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