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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发条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1 21:33: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3次

      2021年6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670490000(出口退税率13%,无出口监管条件)。其中,第一项货物发条9750套,申报规格“动物毛、非人发”,申报C&F总价169189美元;第二项货物发条1000套、申报规格"动物毛、配手织发块、非人发"、申报C&B总价22310美元。经查,第一项货物实际为丙纶发条(丙纶100%),第二项货物实际为聚酯纤维发条(聚酯纤维100%),均应归入商品编号6704190000项下(出口退税率13%,无出口监管条件),商品价格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据;(2)海关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检测报告;(3)出口退(免)税证明材料;(4)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出口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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