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中关村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155瓶共计287032.88元的培养基开展目的地查验时发现,其中6瓶培养基包装瓶标签中注明该货物含有10%胎牛血清。你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也明确标注此6瓶培养基含有10%胎牛血清。该情况与报关单内申报规格型号中注明“不含人和动物血液血清成分”不符。
以上行为有该批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运单、合同、商品说明以及本案相关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5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