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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龙须酥等未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丰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3 19:43: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7次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3 月15日期间,生产并代理出口报检龙须酥、豌豆黄、驴打滚3种货物。在报检过程中,你单位未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通关电子凭证。涉及出口货物5 批 , 重7840千克,货值40213美元,折合人民币265574.51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涉案出口产品情况统计表、企业委托加工生产涉及报检批次出境申请单、通关电子凭证截屏、提供资料、出口涉案产品违法所得核算资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5%以上20%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五十八条第五款:"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683.14元;罚款人民币26557.46 元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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