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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磁珠试剂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3 19:40: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6次

      2021年11年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一票货物。该票报关单第2项商品申报品名为"磁珠试剂",申报货物属性为"非特殊物品"。经查,该项商品为含微磁珠的单克隆抗体,来源于动物(鼠)的抗人T细胞,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未报检。经核定,涉案货物完税(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7.6883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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