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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导管成交方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东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3: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9次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导管等货物12 票,申报成交方式为CIF,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货物实际成交方式应为EXW,成交方式申报不实,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为89189.91元人民币(包括关税13967.75元人民币,增值税75222.1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79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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