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当事人进口的79票图书,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图书和其他免税图书混在一起,都以科教图书免税方式进口,构成货物征免性质申报不实违规。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应缴税款人民币72.50899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2.508995万元(关税人民币0元,增值税人民币72.508995 万元)。
以上行为有:1、中关村海关移交的相关线索及随附材料;2、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复核报告;3、公司进口图书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及随附材料;4、公司进口图书总清单、题名目录、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出货清单;5、当事人询问笔录;6、总公司提供的自查报告等说明文件;7、中关村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2年第12号);8、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为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京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