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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珍珠项链数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8 19:40: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9次

      2017年11月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养殖珍珠项链,贸易方式为货样广告品,申报税号为711610000,申报总价为461.93701元人民币。

      经现场海关查验,该票实际货物为珍珠饰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实际货物为625件珍珠饰品和253包单粒珍珠,国际市场价格为26836.00元人民币。

      经计核,涉案货物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7488.30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139.54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139.54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7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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