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7年9月30日进口1票土耳其产铬矿,钦州保税口岸报关进口该票铬矿,申报重量为1394.185吨(不含水,最终确认为1396.74吨),金额为1986473.46元。该批铬矿在中途港口香港换船运输至钦州港口时产生的海运杂费共33730元(包括THC费用33280元和Doc费用450元)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如实申报进出境货物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计核证明书及计核清单,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及确认材料,报关单及随附的买卖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货物到港通知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720.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