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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玉米酒糟实际生产商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霞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0 08:50: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5次

      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霞山海关申报进口的24票美国产玉米酒糟(商品编号2303300010),共计申报进口玉米酒糟18916.082吨,总价3328020.84美元,经查,当事人向海关提供的上述24票玉米酒糟的原厂生产商发票复印件与发票格式不符,并非真实的原厂生产商发票,当事人无法提供实际生产商情况。经湛江海关计核,漏缴税款3082566.49元。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违规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合同、发票等随附单证,从银行调取的进口贸易商业单证及银行购付汇凭证、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美国产玉米酒糟原生产厂商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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