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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氧化锌粉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霞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0 20:58: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5次

      2016年11月2日、11月30日,当事人分别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2票货物,申报货物为粗制氧化锌粉,数量为415503千克、单价为0.2257美元/千克,总价93779.03美元,当事人与外商实际结算总金额95124.06美元,向海关少申报1345.03美元。申报货物为氧化锌粉,数量为495428千克,单价为0.1665美元/千克,总价为82473.90美元,当事人与外商实际结算总金额92738.75美元,向海关少申报10264.85美元。以上2票货物向海关少申报11609.88美元,经湛江海关计核,漏缴税款19289.95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进口报关单及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等随附单证、CCIC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记账凭证、结算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及售汇通知、银行回单等凭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氧化锌粉价格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o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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