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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显示屏品名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1 19:55: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5次

      2017年7月24日,当事人向茂名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进口的商品共4项,申报的品名及数量分别为:55时LG牌液晶显示屏720片、奇美牌50时液晶显示基板140片、3TB西数牌硬盘1500台、4TB西数牌硬盘500台。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1)液晶显示器2352片,其中14时LG牌显示屏2310片,55时LG牌显示屏42片;(2)液晶显示基板共25067片,其中奇美18.5时8片、友达21.5时5080片、奇美23.6时6060片、LG 32时12240片、友达32时189片、奇美32时7片、奇美40时209片、友达43时813片、奇美50时430片、奇美58时31片;(3)3.5时硬盘24740台,其中1T希捷500台、2T希捷300台、4T希捷1900台、6T希捷500台、8T希捷160台、1T东芝4000台、2T东芝500台、1T西数10380台、2T西数2100台、3T西数1600台、4T西数2200台、6T西数600台;(4)移动硬盘1559个,其中500G希捷移动硬盘79个、2T移动硬盘600个、4TB移动硬盘880个,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进口货物不符。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共计漏缴税款3620970.65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表、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验记录、购销合同、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涉案货物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896776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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