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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医疗器械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开箱验收海淀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02 17:51: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进口医疗器械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开箱验收开启所有到货外包装并加贴中文标志擅自销售20个远端通路导引导管及34个栓塞保护器。该行为涉嫌违法金额209217.25美元 。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货值10%计人民币144430元的罚款。

      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 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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