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0日,当事人代理进口暖牌速溶咖啡一票,申报数量为3016千克,总价150800美元。经查验,实际数量为3510千克,实际总价为175500美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即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159527元人民币,漏缴税款47730.48元人民币,货物价值共计207257.48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7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