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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葡萄酒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5 13:27:26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508次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当事人进口葡萄酒9票,其中2016年2月至2017 年4月,进口天使之手莫斯卡托甜白葡萄酒8票,申报税号为22042100,关税税率为14%,2017年6月8日,进口炫-莫斯卡托桃红高泡葡萄酒、炫-莫斯卡托白高泡葡萄酒两项商品1 票,申报税号为22042100,关税税率为14%。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22051000,关税税率65%。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878921.46元(包括关税人民币1445324.2元,增值税人民币273005.68元,消费税人民币160591.58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80353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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