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复配调味调和粉,申报商品编码1702901200(东盟协定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监管证件代码A,检验检疫类别R),总价316400美元,成交方式为C&F。经查,实际货物应当归入商品编码1701999090(进口关税税率50%,增值税税率13%,监管证件代码7A,检验检疫类别R)。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许可证件管理。
经核算,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国家税1147463.03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我关于2022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津新港关缉违字〔202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天津海关调解双方签订天津海关复字(2022)0006号《行政复议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小,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体征金抵缓;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