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4票。该4票报关单的第1项商品申报品名均为“澳琳达牛初乳粉”,申报原产地均为澳大利亚,申报税号均为0402100000,申报总价合计343419.64澳大利亚元(约合1623727元人民币)。机场海关现场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认定当事人司原申报“澳琳达牛初乳粉”税则号列应归入0404900000。故当事人司2020年申报的涉案商品税率由5%(协定税率)变更为8%(协定税率),2021年申报的涉案商品税率由4.2%(协定税率)变更为6%(协定税率)。故当事人司涉嫌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42313.76元人民币。
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工作人员经查问当事人并提取相关证据认定,发生此次申报不实行为的原因为当事人对该货物归类不熟悉,仅根据外商提供的该货物的原产地证中的税号作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