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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合成油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2 12:45: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8次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期间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合成油总计5420箱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403190000(进口关税率8%,增值税率13%),申报CIF总价总计77558.5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汽车用润滑剂商品编号应归入2710199100(进口关税率6%,增值税率13%,消费税1.52元/升)。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130897.03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稽查通知书、稽查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6.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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