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退税
    申报出口电动车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7 22:30: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8次

      2021年11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电动车、电动车配件、轮胎三种商品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8703800090(出口退税率:13%)、8708999990(出口退税率13%)、40111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总计684458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向海关报明实货总价应为人民币684458元当事人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审批表、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收汇水单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12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