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警示三角牌等一票,第一项申报税则号列为39269090.90,申报总价为1600美元;第二项申报税则号列为84254210.00,申报总价为6380美元;第三项申报税则号列为82041200.00,申报总价为3760美元;第四项申报税则号列为39172900.00,申报总价为13255.3美元;第五项申报税则号列为73121000.00,申报总价为4710美元;第六项申报税则号列为73261910.00,申报总价为490美元;第七项申报税则号列为83111000.00,申报总价为3440美元;第八项申报税则号列为85153199.00,申报总价为1345美元;第九项申报税则号列为56075000.00,申报总价为70000美元;第十项申报税则号列为63061990.90,申报总价为228400美元;第十一项申报税则号列为84242000.00,申报总价为2550美元;第十二项申报税则号列为84671900.00,申报总价为5594美元;第十三项申报税则号列为84251900.00,申报总价为5500美元;第十四项申报税则号列为3919109900,申报总价为6609.4美元;第十五项申报税号为8204120000,申报总价为20600美元;第十六项申报税号为82032000.00,申报总价为1040美元;第十七项申报税则号列为84671100.00,申报总价为3961美元;第1-17项申报价格共计379234.7美元,第1-17项出口退税率均为13%。经当事人自查发现,第1-17项实际总价分别为247美元、983.2美元、579.4美元、2014美元、726美元、76美元、530.2美元、207.3美元、10785美元、35231美元、393.04美元、862.2美元、848.6美元、1018.5美元、3175美元、160.2美元、610.54美元,共计58447.18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申请表、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02日